27 訴訟審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主張及收集提出的立法主義,稱為:
(A)自由心證主義
(B)處分權主義
(C)辯論主義
(D)言詞審理主義
統計: A(403), B(1588), C(2949), D(617), E(0) #1718141
詳解 (共 10 筆)
訴訟審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主張及收集提出的立法主義,稱為:
(A)自由心證主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規定即可看出我國是採自由心證主義,而自由心證主義有幾項特徵,分述如下:
一、事實真偽的判斷時,才有自由心證主義的適用,如是依據確定的事實,適用法律,則無自由心證的適用。
二、法律如有明文,則採行法定證據主義,不適用自由心證,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此時法院即以審判筆錄作為裁判的依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是指大多數人的看法,論理法則是指邏輯性思考,在自由心證的適用下,仍須斟酌全非以「臆測及推理」作為唯一論據。
四、自由心證的「自由」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範圍的適用,法官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憑其學識經驗及智慧為客觀的自由判斷,非全憑己意、隨心所欲、顛倒是非的由法院做出決定。
(B)處分權主義 (當事人資格認定/訴訟標的範圍/程序開啟/程序終結)
處分權主義(doctrine of disposition),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法院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對於民事訴訟有發動權,審判法院不得依職權自行開始民事訴訟,法院僅能處於被動之角色地位,即所謂「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得自由決定起訴之內容與範圍,法院應受其拘束,不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外為裁判,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則上對訴訟是否續行或終結有自由決定之權。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法院不得依職權命續行程序直至判決。
(C)辯論主義 (主張事實/提出證據)
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可分為三大命題。
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D)言詞審理主義
「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訴221)。
「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必須採取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與該主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經由言論辯論程序。 言詞審理主義係指法源作為裁判基礎之訴訟資料,須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為依據,相對於書狀審理主義。我國兼採言詞審理及書狀審理,如言詞辯論須書狀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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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辯論主義,係指訴訟程序中有關事實、證據之蒐集,均由當事人自主提出,法院僅得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適用法之基礎。相對於職權探知主義。
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辯論主義之命題?95身五民訴
(A)無原告起訴,即無法官之審判(B)未經當事人提出之訴訟資料,法院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C)當事人之訴訟上自認,對於法院有原則上之拘束力 (D)法院不得職權調查證據。A處分權主義。
辯論主義
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對法院有原則上之拘束力)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辯論主義乃基於當事人私法自治及為避免突襲裁判所為之規定。
•辯論主義:訴訟審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實及證據資料,均由當事人主張及收集提出的立法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為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
「自由」: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
「心證」: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為之。
處分權主義:
1.訴訟的開始、審判的對象及範圍、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的主義。
2.內容可分三層面:
(1)第一層面: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第二層面: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
(3)第三層面: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
辯論主義:
1.就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必須採取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與該主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經由言論辯論程序。
言詞審理主義
→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必須採取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與該主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經由言論辯論程序。
辯論主義
→ 就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
12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辯論主義之命題?
(A)無原告起訴,即無法官之審判
(B)未經當事人提出之訴訟資料,法院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C)當事人之訴訟上自認,對於法院有原則上之拘束力
(D)法院不得職權調查證據
8 「法院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 係屬下列何者之體現?
(A) 職權調查主義
(B) 職權進行主義
(C) 法定證據主義
(D) 辯論主義
37 何者為辯論主義之內容?
(A)當事人間無爭執之要件事實,法院仍得調查證據認定其真偽
(B)當事人未表明之訴訟標的,法院仍得審理與判決
(C)當事人未主張之要件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當事人未主張之法律見解,法院可逕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
2. 民事訴訟法對辯論主義係採何種方式為修正:
(A)職權調查主義
(B)強化法院闡明權
(C)適時提出主義
(D)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國民事訴訟法現不採:
(A)完全當事人進行主義
(B)職權主義
(C)當事人主義
(D)辯論主義
發生私權爭執時,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於何種內容範圍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法院不加以干涉的立法原則,稱為:
(A)辯論主義
(B)直接審理主義
(C)處分權主義
(D)自由順序主義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當事人得選擇起訴或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其私法紛爭,此即程序選擇權
(B)起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C)法院審判範圍原則上應受當事人聲明範圍與請求裁判內容之拘束,此為辯論主義之表徵
(D)如以訴訟為之,當事人並得選擇聲明之範圍與請求裁判之內容
2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的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得決定是否將其私權之紛爭,請求法院裁判
(B)原告得決定其請求法院裁判之範圍
(C)處分權主義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D)整部民事訴訟法均貫徹處分權主義原則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種規定為何種訴訟原則之表現?
(A)自由心證主義
(B)言詞審理主義
(C)法定證據主義
(D)處分權主義
處分權主義-發生私權爭執時,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何種內容範圍,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法院不加以干涉的立法原則(自由決定處分權)
自由順序主義-民訴程序上,關於訴訟資料之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順序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