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A)主張行政不作為之違法
(B)主張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C)主張已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
(D)主張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違法
統計: A(3020), B(519), C(1309), D(837), E(0) #1718128
詳解 (共 10 筆)
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得依法提起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
課予義務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5條,係人民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的訴訟。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先踐行訴願程序後,方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請求。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發給營業許可
回樓上 9F,本題只是在考確認訴訟的類型而已~ (A)行政不作為之違法=>課予義務訴訟。
至於(B)(C)(D)都是 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方得提起確認訴訟。
也就是說,行政訴訟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方得提起。
白話:
1.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這行政處分可以請法官確認為無效嗎?
2.確認公法上之關係
這案在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是該成立或不該成立?
3.確認已執行無可能回復原狀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這行政處分執行了造成我無可挽回的不利
或是對我有利的行政處分被撤銷造成我的不利
是不是違法了?
請求已生效還可挽救之不利行政處分為無效
是公法上的法律關係還是私法上的法律關係
已生效無可挽回/被消滅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呼~ 這題真的搞了很久才懂@@
簡單來說,得提起確認訴訟有以下4個
- 確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
- 確認在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 確認已執行但沒有回復原狀的可能
- 確認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
但是!! 以上4點必須要原告在確認判決後,立即得到法律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
我的理解是這樣,就不販售直接公開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回樓上7F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B)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D)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C)之訴訟,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