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行政訴訟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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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5), B(776), C(726), D(3656), E(0) #1668798
統計: A(725), B(776), C(726), D(3656), E(0) #1668798
詳解 (共 10 筆)
#2430435
上面的回覆都隱藏 只好自己收集資料作筆記
(A)應於 20 日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法 276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3 年5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C)專屬為判決之上訴法院原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
行政訴訟法第 278 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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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283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過程可能會遭駁回(不合法,裁定駁回),然後又再提;一來一往 超過五年就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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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3805
補充:
行政、民事、刑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裁定駁回
行政、民事,再審之訴無理由者:判決駁回,且不得再提起再審之訴。
刑事,再審之訴無理由者:裁定駁回,可以在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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