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闢建道路時違法占用私人土地,遭受損害之人民得提起下列何項行政救濟?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向主管機關申訴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統計: A(1626), B(956), C(2643), D(407), E(0) #1718127
詳解 (共 10 筆)
回樓上12F,關鍵字=>闢建道路違法佔用私人土地=>事實行為,請求機關除去違法的「事實行為」(回復原狀)=>「結果除去請求權」,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非是請求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訴訟。
回樓上,行政機關違法,可提行政訴訟,但行政訴訟中只限於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才有訴願前置主義之規定,但本題為一般給付訴訟(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不用訴願前置程序。
政府之開路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係國家高權行為之表現,同時亦為事實行為之一種;對於這種因政府闢建道路而違法侵占私人土地之情形,學理上有認為當事人得主張「結果除去請求權」,以恢復原有狀態為目的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結果除去請求權成立要件:
1.原因行為(包括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違法
2.直接損及相對人之利益
3.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有回復到未執行前狀態之可能
4.損害之發生,非被害人應負主要過失者
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非財產之給付,多基於事實行為發生。因非財產之給付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主要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事實行為、排除違法狀態或行使結果除去請求權:
(1) 請求作成事實行為
對於因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而受侵害,人民得主張「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來排除該事實行為所造成之違法侵害。所謂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係指人民之權利受公權力違法干涉,而請求排除該違法干涉之事實結果,以回復原本狀態之請求權。目的是在於回復未受公權力干涉之前的狀態。
(2) 請求不作為
係指透過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法院請求以裁判禁止被告侵害權利之特定行為。簡言之,不作為訴訟的目的在於向法院請求禁止被告進行侵害權利之特定行為。
A. 範圍:
1. 事實行為:禁止行政機關作成某事實行為。
2. 行政處分: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禁止其於未來作成該特定處分(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B. 類型:
1. 單純不作為訴訟:針對當前已發生,有可能重複發生的權利侵害行為所提起之不作為訴訟。
2.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對尚未發生的權利侵害所提起之不作為訴訟,稱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PS:一般給付訴訟不用訴願前置
參考資料: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http://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4%B9%8B%E8%A8%B4%E8%A8%9F%E9%A1%9E%E5%9E%8B-%E7%B5%A6%E4%BB%98%E8%A8%B4%E8%A8%9F%E6%A8%99%E7%9A%84%EF%BC%9A%E9%9D%9E%E8%B2%A1%E7%94%A2%E7%B5%A6%E4%BB%98/--%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9%AB%98%E8%80%83%E3%80%81%E4%B8%89%E7%AD%89)/725cb892-6f69-4e5f-96ab-4aafc3c583c1
行政機關闢建道路時違法占用私人土地,遭受損害之人民得提起下列何項行政救濟?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向主管機關申訴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並不是被當成道路佔用,而是在闢建道路時違法占用私人土地==>在施工期間可能是臨時拿來堆放工具、材料之類。
受損者之人民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及遷移地上物的告訴
因為是行政機關所以適用: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3 行政機關闢建道路時違法占用私人土地,遭受損害之人民得提起下列何項行政救濟?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及課與訴訟(消極不作為)採訴願前置主義
(B)向主管機關申訴
非行政救濟法定方法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D)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
非行政救濟法定方法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13 行政機關闢建道路時違法占用私人土地,遭受損害之人民得提起下列何項行政救濟?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行政處分
(B)向主管機關申訴------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有違法失職,而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程序中的救濟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覺得行政法這塊部分好難懂,都記不起來.............
什麼給付訴訟、確認訴訟之類的...........
違法之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