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事原告之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A)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B)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者
(C)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者
(D)起訴不合程式者
統計: A(668), B(184), C(187), D(4723), E(0) #1718143
詳解 (共 10 筆)
29 民事原告之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A)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判決駁回,法官依法審判 無理由當然作成判決
(B)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者
裁定移送,不需駁回 可依職權移送
(C)同一事件已繫屬於其他法院者
裁定駁回 不屬職權下管轄又有可能因情事而有管轄權 故裁定駁回 非判決駁回
(D)起訴不合程式者
定期命其補正 過期裁定駁回
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例如起訴不合程序(程式)、內容尚有欠缺而要求補正…等等。
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簡言之就是已經接受審理了,而無程序上之疑義。僅針對實質內容作
隱藏備份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移送其管轄法院 不是補正
第28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18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民事訴訟中,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A)當事人不適格
(B)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
(C)不具備民事訴訟法第53 條要件之共同訴訟
(D)不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要件
30 目前民事訴訟實務上,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非以裁定駁回起訴?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當事人不適格
(C)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D)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24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起訴之法院無管轄權,又不得移送者
(C)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命補繳,仍未按期繳納
(D)原告起訴,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30 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的起訴?
(A)該事件應由新竹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B)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C)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D)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
8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受訴法院應不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之?
(A)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B)起訴不合程式
(C)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D)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
24 受訴法院對於原告的起訴,於下列何種情形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A)當事人不適格
(B)該法院認該訴訟事件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C)該法院無管轄權
(D)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的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