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具有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而自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A)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B)應定期先命補正
(C)應將上訴狀連同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D)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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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2), B(3953), C(221), D(236), E(0) #1658063
統計: A(1232), B(3953), C(221), D(236), E(0) #1658063
詳解 (共 7 筆)
#2402373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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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739
§466-1Ⅳ: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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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011
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1身五
(A)應定期命甲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應定期命甲補正第三審上訴理由書
(C)逕以甲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D)逕以甲未委任律師,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90 年台抗字第 162號:
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訴466-1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同法第471條第1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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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408
破題:
程序性瑕疵,補正即可。
包含當事人適格性(有無訴訟能力、當事人能力等)、代理人(三審一定要為律師)、上訴不備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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