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有關法人所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不須負責,由董事自行負賠償責任
(B)由法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免責
(C)法人得舉證其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任,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D)法人與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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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16), C(938), D(5007), E(0) #1658070
統計: A(83), B(116), C(938), D(5007), E(0) #1658070
詳解 (共 9 筆)
#2404716
法人之違法行為:
(1)代 表機關(董事)-等於法人自己之故意/過失。
(2)非代表機關(受雇)-法人與自己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224
法人之侵權行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1)代 表機關(董事)-與行為人負連帶責。§28
(2)非代表機關(受雇)-與行為人負連帶責。(能證明選任/監督無過失可免責)§188
**民法§28係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民法§188則非法人自己之侵權責任**
--106/12/6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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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6817
請問,如果今天題目內董事改成職員那就是適用C選項嗎?屬於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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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320
法人(公司、公會等)通常比個人更有資力進行賠償。如果董事代表法人做事卻闖了禍,讓法人與董事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最能確保被害人拿得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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