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不罰,此係刑法學上何種學理之明文規定?
(A)原因違法行為
(B)客觀歸責
(C)相當因果關係
(D)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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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485), C(653), D(3717), E(0) #1658075

詳解 (共 7 筆)

#2414084

原因自由行為,照目前的通說,它指的是行為人有意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之類的物品使自己處於酩酊狀態中,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但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飲酒等行為之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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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335

原因(來)自:(自己故意)由(不當)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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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242

這個「由」是由來、招致、導致、造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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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074
按照目前的通說,它指的是行為人有意使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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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969
「原因自由」是指行為人在「先行行為」(原因階段或原因行為)處於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之狀態,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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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182
原來原因自由行為的自由不是那個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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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807
其實這題我只看得懂D,僅分享找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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