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民法有關成年人之監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年監護人應以法律規定之親屬擔任監護人
(B)監護人於其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C)監護人行使監護職務屬於公益行為,而不得向受監護人請求報酬
(D)監護人得任意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之股票,為受監護人置產
統計: A(554), B(5124), C(344), D(96), E(0) #1658076
詳解 (共 10 筆)
(A)成年監護人應以法律規定之親屬擔任監護人
民法第 1111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B)監護人於其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 1098 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C)監護人行使監護職務屬於公益行為,而不得向受監護人請求報酬
民法第 1104 條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D)監護人得任意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上市之股票,為受監護人置產
民法第 1101 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未成年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成年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
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人於其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