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A)法院依職權選定之人
(B)受監護宣告人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C)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D)依法定順位之親屬
統計: A(4445), B(907), C(477), D(967), E(0) #1023217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111條 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1111條 監護人順序及選定: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依民法,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且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親權),必須使子女的身體、財產不受到傷害,還能獲得健全發展。
但是如果不幸的,父母雙方過世了、或是沒辦法對子女照顧(例如有心智障礙),為了讓未成年人還是能夠受到保護,因此「監護人」的角色就出現了。
「監護人」就是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者父母雙方都不能行使或者負擔親權的責任,才會透過指定或者選定監護人的方式來擔任法定代理人,保護並教養未成年的當事人。
還有一種情況下,如果父母離婚時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是法院認為父母都不適任時,應該依子女的最佳利益選定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
值得一提的是,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也未必是只有未成人才擁有喔,成年人如果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沒有辦法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意志,也可能因此受「監護宣告」後(以前叫做禁治產宣告),也有監護人(也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總的來說,父母一定不是監護人,監護人一定是法定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不一定是監護人喔~(繞口令)
資料來源
https://plainlaw.me/2016/06/19/plmdailycold-1/
補充說明:
【輔助】宣告的對象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
因未成年未結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輔助宣告之實益。
資料來源
http://www.ttyl.mohw.gov.tw/?aid=510&pid=0&page_name=detail&iid=121&print=1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 1092 條(委託監護人)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第 1093 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第 1094 條(法定監護人)
-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成年人之監護
第 1110 條(監護人之設置)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第 1111 條(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