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因判決離婚者,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準
(B)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C)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D)該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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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3), B(505), C(1227), D(1299), E(0) #1090003
統計: A(4963), B(505), C(1227), D(1299), E(0) #1090003
詳解 (共 10 筆)
#1240352
(A)民法§1030-4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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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021
原則: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例外: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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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676
| 第 1030-1 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B)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C)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D)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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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17
民法第 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 1030-4 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民法第 1030-4 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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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990
37 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因判決離婚者,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院判決確定時為以起訴時準
第 1030-4 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B)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C)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D)該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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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344
A選項是在說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跟脫不脫產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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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88
請問這是否能以訴訟法之訴標價值恆定主義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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