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不為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
(A)未成年子女自祖父所獲得之贈與
(B)未成年子女在飲料店打工所得的時薪
(C)未成年子女過年時所得到的紅包
(D)未成年子女代位繼承其外婆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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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4580), C(424), D(1057), E(0) #1481836
統計: A(124), B(4580), C(424), D(1057), E(0) #1481836
詳解 (共 10 筆)
#1549681
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所謂特有財產,係指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而言(第1087條)。
該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第108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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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397
繼承、贈與、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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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461
補充:
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
特有財產之範圍: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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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495
難怪小時候每年的紅包都被老爸搶走拿去用掉,
原來是因為他能管理,還有使用、收益之權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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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329
父母有權利管理你討不回的紅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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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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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063
私解: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有償契約",需代理人同意,非一身專屬。
首先打工要經過父母同意,也就是這份打工契約,父母參了一腳,所以這份薪資多少都跟父母有關,既然跟父母有關,就不是單純獲益,不是單純獲益就不會是特有財產,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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