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男為被繼承人,有其配偶乙女,其祖父丙男及祖母丁女為共同繼承人,甲男死亡而留下財產 360 萬元時,祖母丁之應繼分,下列何者最正確?
(A)120 萬元
(B)90 萬元
(C)60 萬元
(D)45 萬元
統計: A(687), B(1950), C(5510), D(313), E(0) #1508969
詳解 (共 10 筆)
當然繼承人:配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
應繼分(民§1141、§1144)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平均
配偶 + 父母/兄弟姊妹 = 配偶1/2、父母/兄弟姊妹1/2
配偶 + 祖父母 = 配偶2/3、祖父母1/3
特留分(民§1223)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 應繼分的1/2
兄弟姊妹、祖父母 = 應繼分的1/3
配偶乙女,其祖父丙男及祖母丁女為共同繼承人,甲男死亡而留下財產 360 萬元
→ 乙女 = 360萬 * 2/3 = 240萬、丙男丁女均為 = 360萬 * 1/3 * 1/2 = 60萬
特留分 = 1/2 應繼分
配偶 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 vs 配偶 : 平分
父母 vs 配偶 : 1/2
兄弟姊妹 vs 配偶: 1/2
祖父母 vs 配偶: 2/3
特留分 = 1/3應繼分
步驟一:可以支配的總額
財產360萬
步驟二:要繼承的人有誰(有無配偶)
配偶、祖父丙、祖母丁
步驟三:是否有立遺屬 沒有遺囑,採民法第1138條或第1144條
有遺囑,採民法第1187條
本題沒有遺囑
步驟四:先算應繼分還是特留分
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額外狀況(例如侵害權利),本題算應繼分即可
步驟五:依據何種法條去算
因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及第1141條
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繼分:
配偶:360萬×三分之二=240萬
丙、丁:360萬×三分之一=120萬,120÷2(人)=60萬(個人的應繼分)
步驟五:結論
配偶:240萬
丙、丁各得60萬
筆記
民法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應繼份:配偶+祖父母(2/3 ,1/3)
360*2/3=240-配偶
360*1/3=120(祖父母2人,要平分所以各60萬)
特留份 : 指法律保障遺產繼承人最低可取得的遺產數額,但須先扣除債務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