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統計: A(3902), B(1016), C(125), D(750), E(0) #2592987
詳解 (共 10 筆)
| 應繼分特留分表格 | |||||
|---|---|---|---|---|---|
| 繼承人 |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 應繼分計算 | 會依照與誰分而比例不同 | 子女與配偶均分 | 父母與配偶各1/2 | 兄弟姊妹與配偶各1/2 | 配偶2/3,祖父母1/3 |
| 特留分計算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2 | 應繼分的1/3 | 應繼分的1/3 |
源自:https://laws010.com/blog/divorce-and-inherit/wills/wills-03
這題我的思路是:因為戊己已代替繼承了丙的應繼分,且戊又依法拋棄,僅剩下己代為繼承,直接把己放到他老爸丙的位子,就相當於乙、丁、已(代替丙)三人去分=配偶與子女均分=一共3人分甲的遺產=1/3
提供大家做參考~
以下都是有考過的觀念,合併參考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即配偶一定分得到遺產),依左列順序定之(有第一順位分遺產,第二順位就沒有遺產,依此類推):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ex配偶和三個孩子平分,配偶得1/4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ex配偶先取得1/2,父母平分剩餘的二分之一;配偶先取得1/2,兄弟姊妹平分剩餘的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ex配偶先取得2/3,祖父母平分剩餘三分之一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時,配偶全得遺產
民法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ex兒子),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ex兒子的兒子=被繼承人的孫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1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1165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1166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民法1153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1154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特留分的討論
民法1187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子女(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和被繼承人配偶平分(各得1/3),其特留分就是1/3的二分之一,1/6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父母(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被繼承人配偶取得1/2後,剩餘的二分之一平分(各得1/4),其特留分就是1/4的二分之一,1/8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參考民法1223
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時的應繼分是平分,特留分就是平分的二分之一
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時的應繼分是1/2,特留分就是1/2的二分之一(1/4)
配偶和祖父母一起繼承時的應繼分是2/3,特留分就是2/3的二分之一(1/3)
配偶獨自繼承時的應繼分是全部,特留分就是全部的二分之一(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兄弟姊妹(假設有四人)的應繼分是被繼承人配偶取得1/2後,剩餘的二分之一平分(1/8),其特留分就是1/8的三分之一(1/24)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祖父母(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被繼承人配偶取得2/3後,剩餘的三分之一平分(1/6),其特留分就是1/6的三分之一(1/18)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請問為什麼丙妻不用算?是因為題目沒說到丙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