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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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2), B(1016), C(125), D(750), E(0) #2592987

詳解 (共 10 筆)

#4500147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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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013
應繼分特留分表格
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應繼分計算會依照與誰分而比例不同子女與配偶均分父母與配偶各1/2兄弟姊妹與配偶各1/2配偶2/3,祖父母1/3
特留分計算應繼分的1/2應繼分的1/2應繼分的1/2應繼分的1/3應繼分的1/3


源自:https://laws010.com/blog/divorce-and-inherit/wills/wills-03

這題我的思路是:因為戊己已代替繼承了丙的應繼分,且戊又依法拋棄,僅剩下己代為繼承,直接把己放到他老爸丙的位子,就相當於乙、丁、已(代替丙)三人去分=配偶與子女均分=一共3人分甲的遺產=1/3

提供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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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351

以下都是有考過的觀念,合併參考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即配偶一定分得到遺產),依左列順序定之(有第一順位分遺產,第二順位就沒有遺產,依此類推):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ex配偶和三個孩子平分,配偶得1/4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ex配偶先取得1/2,父母平分剩餘的二分之一;配偶先取得1/2,兄弟姊妹平分剩餘的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ex配偶先取得2/3,祖父母平分剩餘三分之一

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時,配偶全得遺產

民法1140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ex兒子),有於繼承開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ex兒子的兒子=被繼承人的孫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1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1151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1165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1166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民法1153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法1154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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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742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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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818
代位繼承人並非任意指定,依照民法第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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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247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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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465
回3F: 配偶從頭到尾只能繼承到自己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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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834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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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367

特留分的討論

民法1187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子女(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和被繼承人配偶平分(各得1/3),其特留分就是1/3的二分之一,1/6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父母(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被繼承人配偶取得1/2後,剩餘的二分之一平分(各得1/4),其特留分就是1/4的二分之一,1/8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參考民法1223

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時的應繼分是平分,特留分就是平分的二分之一

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時的應繼分是1/2,特留分就是1/2的二分之一(1/4)

配偶和祖父母一起繼承時的應繼分是2/3,特留分就是2/3的二分之一(1/3)

配偶獨自繼承時的應繼分是全部,特留分就是全部的二分之一(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兄弟姊妹(假設有四人)的應繼分是被繼承人配偶取得1/2後,剩餘的二分之一平分(1/8),其特留分就是1/8的三分之一(1/24)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祖父母(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被繼承人配偶取得2/3後,剩餘的三分之一平分(1/6),其特留分就是1/6的三分之一(1/18)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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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4835

請問為什麼丙妻不用算?是因為題目沒說到丙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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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76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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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應由配偶乙與子女丙、丁繼承→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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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2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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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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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6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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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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