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死亡時無生存配偶,有婚生子女乙及丙,丙則有子女丁及戊。下列就甲之遺產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分配,何者錯誤?
(A)乙拋棄繼承時,丙得 2000 萬元
(B)丙拋棄繼承時,丁及戊各得 1000 萬元
(C)乙丙均拋棄繼承時,丁及戊各得 1000 萬元
(D)乙丙丁戊均拋棄繼承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1), B(5717), C(546), D(343), E(0) #2064337

詳解 (共 10 筆)

#3578071

甲死亡時無生存配偶,有婚生子女乙及丙,丙則有子女丁及戊。下列就甲之遺產新臺幣(下同)2000 萬 元之分配,何者錯誤? 

(A)乙拋棄繼承時,丙得 2000 萬元(O)

(B)丙拋棄繼承時,丁及戊各得 1000 萬元(X)<<<拋棄繼承者;不可適用代位繼承規定。遺產2000萬元應歸為乙。

(C)乙丙均拋棄繼承時,丁及戊各得 1000 萬元(O)<<<(注意不是代位繼承;是順位繼承)民法1176第6項: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D)乙丙丁戊均拋棄繼承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O)

解析依據法條 : 

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成為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第三人,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由被繼承人之其他同順序繼承之人所有。

欲拋棄繼承權,如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民法 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一順位繼承人如係拋棄其繼承權;非民法1145條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故丙拋棄繼承;則遺產歸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乙。丙之子丁戊不得位代繼承丙。但仍為順位繼承人

10. 民法1176(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6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191
1
#3702897

(B)丙拋棄繼承時,丁及戊各得 1000 萬元   →丁戊皆0乙2000萬

 

拋棄繼承,連同子女的代位繼承權一併拋棄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審理一件遺產稅案,數繼承人中有一人拋棄繼承,以為拋棄繼承後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結果不但子女代位繼承,也無法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此案為被繼承人甲君遺有約1億元財產,由於配偶已經死亡,依規定由甲君的子女A、B、C三人共同繼承。但B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目的是為了由B的兩名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以為,將他自己的應繼分轉給子女代位繼承後,子女可提前繼承祖父遺產,省卻未來需由B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節省將來的遺產稅;且甲君遺產稅中,還可再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

國稅局說,民法第1140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B君拋棄繼承,因不符上述條件,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財產,因B君拋棄繼承後,依法只能由A、C二人繼承。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378,&job_id=115853&article_category_id=300&article_id=53724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也就是C選項正確,是因為1138條第1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因為乙丙皆拋棄繼承),並非代位繼承

54
0
#4442869

用王位來比喻,某位王子拋棄王位繼承權,其後代也跟著沒有王位繼承權。

15
1
#4671322
代位繼承:死亡和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生代...
(共 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5486777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429154
拋棄繼承連子女的繼承權一同拋棄
(共 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4423212
最佳解觀念有誤,乙丙丁戊都是第一順位(直...
(共 4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3671680

筆記

順位繼承

7
0
#5691064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才可以選擇拋棄繼承。
(A的父親死後,A才可以拋棄繼承)
-A的小孩B能否繼承爺爺的財產
狀況1.) 爺爺只有孩子A,那A的小孩一樣可以拿到財產
狀況2.) 爺爺有孩子A和B,只有B也拋棄,那A的小孩才能夠拿到財產

代位繼承: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世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可代位繼承
(A比父親先過世,A的孩子B代位繼承)

 

7
1
#357496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之...
(共 1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