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審判中應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情形?
(A)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被告為原住民,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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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838), C(335), D(4712), E(0) #2064340
統計: A(569), B(838), C(335), D(4712), E(0) #2064340
詳解 (共 7 筆)
#3652072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
問或詢問。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
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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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816795
刑訴第31條
志 明 三 高 其. 低
(精神,心智)(原住民,通)(3年以上)(高院一審)(其他)(中低聲)
49
0
#4396994
30 公設辯護人之法袍係採黑色,但其領、袖及對襟鑲邊,係採下列何種顏色?
(A)紫色
(B)藍色
(C)紅色
(D)綠色
42 下列何者非屬審判長應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情形?
(A)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B)被告為低收入,且未聲請者
(C)被告所犯為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者
(D)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者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8 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錄事:法學大意#75612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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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630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A)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B)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C)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D)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1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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