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依刑事訴訟實務之見解,不必經嚴格證明?
(A)犯罪行為
(B)共犯之人數
(C)刑罰量定之事實
(D)刑罰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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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1647), C(3675), D(1734), E(0) #2052515

詳解 (共 10 筆)

#3627100
是否因為刑罰量定之事實,不必經嚴格證明,所以才造就恐龍法官嗎? (這樣會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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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578

一開始寫題目看選項有點花,選錯了。

回頭以定義跟原則思考的話~

①嚴格證明之定義: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②原則:「罪疑唯輕」「無罪推定

〔犯罪的行為什麼人認定為共犯、加重或減輕原因

都需要經過調查並證明有罪才能起訴、定罪,證據力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僅輕罪判決;並且基於無罪推定,檢察官或原告須善盡舉證責任

相對〔刑罰的量定〕是法官的裁量、判斷空間,已經確定你有罪,只是要判你多輕多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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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587

裁判字號:104年台上字第3205號

案由摘要: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59 條(103.06.18)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95  條(104.02.04)

          緊急救護辦法 第 3、4、5、16  條(101.03.26)

要  旨:刑罰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倘量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定之刑既未逾法定刑

          範圍,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裁判內容太多了 請自行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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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088

資料來源:網址

96台上3622號判決

()事實:原審對於行為人經濟困難及犯後態度並未查證及說明,是否判決理由不備?

()爭點:自由證明事項為何?

()結論:最高法院認為,法律上刑之加重、減免事由,如累犯加重、自首減輕,乃刑罰權範圍擴張、減縮之事由,攸關構成刑罰權成立基礎之事實,固應予以嚴格證明;至於刑罰量定之事實(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尤其如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後之態度等,乃單純情狀之事實,與裁判上刑之減輕事由(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因均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則屬自由證明之事項,其使用之證據,不以具備證據能力或經合法調查為必要,只須與存在於訴訟案卷內之證據相符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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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282


有關 (C)刑罰量定之事實 ,

量 : 法官裁量



有關 (C)刑罰量定之事實 ,不是指犯罪事實,是指法官裁量判幾年(判刑)這件事 ( 這件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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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418
96台上3622號判決(一)事實:原審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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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759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共 3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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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951

走後門減刑,還這麼嚴格審查就太不近人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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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209
刑法量定之“事實”就是經嚴格證明得出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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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854
想問下C/D文意上的區別。如果是減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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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45464
未解鎖
依刑事訴訟實務之見解,不必經嚴格證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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