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辯護人於訴訟法上之權利?
(A)於偵查中,可接見受羈押的被告,並互通書信
(B)於審判中,雖被告受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中,辯護人亦可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
(C)於偵查中,可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D)於審判中,可聲請調查證據並詰問證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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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6), B(923), C(4950), D(866), E(0) #1982613
統計: A(1096), B(923), C(4950), D(866), E(0) #1982613
詳解 (共 10 筆)
#3341858
本題BD審判中皆可行使的權利,A是限羈押審查程序。C只限審判中,偵查中無此權利
①辯護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限律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訴33-1)
②辯護人、被告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38準用33)
③參與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455-21準用33)
④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刑訴33)
⑤告訴代理人審判中限律師才能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訴271-1準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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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171
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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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945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9條
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
揭露之: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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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838
修法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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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477
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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