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羈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逃亡構成羈押的原因
(B)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
(C)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以適當方式獲知卷證資訊
(D)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統計: A(565), B(4521), C(1647), D(1514), E(0) #2138952
詳解 (共 10 筆)
(B)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 →第101條: 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A)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B)。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D)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C)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D)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比較: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2.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
制或禁止之範圍。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 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 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 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 及其辯護人獲知。 詳解讚請幫在私人筆記賞鑽 感謝
O(A)被告逃亡構成羈押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X(B)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O(C)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以適當方式獲知卷證資訊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O(D)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項: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 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破題:
偵查中之羈押:檢察官聲請,應到場敘明理由
經法官訊問之羈押:基於羈押為法官權限,檢察官得到場敘明理由
To樓上:
但書一樣在刑事訴訟法§101: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考這種得或應一字之差的事在很沒品
請問但書是指哪一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