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罪?
(A)刑法第 176 條準放火罪
(B)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C)刑法第 339 條之 3 詐欺罪
(D)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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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6), B(811), C(638), D(4712), E(0) #2138958
統計: A(1466), B(811), C(638), D(4712), E(0) #2138958
詳解 (共 10 筆)
#3737738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A)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B)、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C)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A)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B)、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C)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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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474
考這個真TMD過分
我不相信5等考生會把刑訴每一條都背起來.....真的有人背起來了建議考高等的.....
所以考試時是有誰知道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在說什麼??
五等應該考大家法學觀念嘛,這樣刁難考生很GY的。
小弟抒發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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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505
這之前也有考過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而為羈押者,不包括下列何者?過失傷害罪
我想只能以記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 罪刑比較重的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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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253149
這題我每個選項來回看了好久
最後決定以感覺D是不會傷害到人為由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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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992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
題目也不寫出法條內容...
誰會背哪條內容是什麼...
只好用猜的
要嘛猜最重,要嘛猜最輕
感覺(A)最重,但又沒比(B)(C)重很多的感覺
(D)明顯比(A)(B)(C)輕
所以我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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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023
109/01/15修法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
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
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
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
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
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
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
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
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
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
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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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901
考這種真的不知道要怎麼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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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016
破題:僅供參考
硬要猜還是有個猜法,賭博罪其實可大可小,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也有賭博罪。可見這個賭博罪是個模糊地帶,下次他選項丟一個妨礙公務,也是一樣可大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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