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而為羈押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過失傷害罪
(B)強制性交罪
(C)竊盜罪
(D)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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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0), B(334), C(469), D(807), E(0) #2018004
統計: A(6130), B(334), C(469), D(807), E(0) #2018004
詳解 (共 10 筆)
#3520815
筆記一下: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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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868
我跟樓上想的一樣
不會一直不小心傷害到人
如果真的一直的話只會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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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382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101-1
得預防性羈押:
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妨害自由罪
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傷害罪
口訣:火交猥傷自制安竊搶詐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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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739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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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274
放火炸(詐欺)牆(強制)恐嚇屋主,妨害他的自由,再猥褻後,偷竊搶奪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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