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不罰,刑法學理上如何稱此情形?
(A)原因自由行為
(B)條件因果關係
(C)相當因果關係
(D)自陷風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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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9), B(949), C(612), D(1081), E(0) #2018007
統計: A(3969), B(949), C(612), D(1081), E(0) #2018007
詳解 (共 8 筆)
#3439001
原因自由行為:
指行為時雖無責任能力,但無責任能力狀態(例如酒醉)的原因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為防止有人濫用無責任能力不罰的規定,特別規定這樣的行為仍然應受刑罰。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黃郁真律師/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24?hightlight=%E5%8E%9F%E5%9B%A0%E8%87%AA%E7%94%B1%E8%A1%8C%E7%82%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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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744
1.相當因果關係
並非造成結果之所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結果條件,均為結果之原因,而是只有構成要件相當之條件,或結果相當之條件,始為具有刑法意義之原因
2.自陷風險理論
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法益損害,只要被害人事前同意了行為的風險,即可排除行為人對損害的責任。
3.條件因果關係
具有「刑法意義之原因」,乃指造成具體結果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倘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會發生者,即非刑法上之原因。而在本說中,因為將所有導致具體結果發生之條件等同視之;只要和構成要件結果有關的所有行為全部都一樣重要。故又稱為「等價說」。
4.客觀之歸責理論
當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一個法律規定所要加以防止之危險,而此危險足以發生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者,則此造成具體結果之行為,即係客觀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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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548
原因自由行為指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一時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狀態,並在這種狀態下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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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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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陷風險理論主張,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法益損害,只要被害人事前同意了行為的風險,即可排除行為人對損害的責任。但社會是一種團結共同體,任何公民作為這一共同體的成員都需要對其他成員擔負一定的照顧義務,即公民間的團結義務。團結義務的價值旨趣在於,對社會成員生命及重大人身安全的保障優於對其任性自由的保護。當行為人參與到他人的法益風險時,即使他人自願接受該風險,行為人對法益仍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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