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應免除其刑?
(A)對公務員行賄後,於偵查中自白
(B)公務員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後自首
(C)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後自首
(D)誣告他人犯貪污罪後,於審判中自白
統計: A(693), B(1650), C(3656), D(908), E(0) #2018005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
自首+錢 (繳交全部不法所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錢+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 免除其刑
自白+錢 減輕其刑
自白+錢+人 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財物利益5萬元以下 減輕其刑
行賄人
自首 免除其刑
自白 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5萬元以下 減輕其刑
刑法172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純屬分享不做販售無需備份
摩友製作的表格+我自己補充的
覺得蠻好記的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貪汙18 針對公務員自己犯罪用
自首繳清-應減輕或免刑 供出共犯-免刑
偵查自白-應減輕 供出共犯-應減輕或免刑
貪汙11 專指對----公務員行賄又事後良心不安者
自首-應免刑
偵查自白-應減輕或免刑
所以不能隨便亂收黑錢.被奸商反咬一口工作不保,黑錢也被沒收,可憐.........
奸商還免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6F,主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