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之寬減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B)犯罪所得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C)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所得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D)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後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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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208), C(1872), D(1214), E(0) #3150587
統計: A(137), B(208), C(1872), D(1214), E(0) #3150587
詳解 (共 8 筆)
#5993538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應與得
原則上法條若沒有規定「得」,解釋上都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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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549
(C) 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所得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O)第12條
(D) 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輕微,且犯罪後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是第8條自首減刑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自首減刑) VS. 第12條(情節輕微減刑)
| 第8條 自首減刑 | 第12條 情節輕微減刑 |
| 第一項 | 第一項 |
| 犯罪後自首+交出全部犯罪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4條至第6條,情節輕微 |
| 犯罪後自首+交出全部犯罪所得+查獲共犯.......免除其刑 | ,所得在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
| 第二項 | 第二項 |
| 偵查中自白+交出全部犯罪所得................減輕其刑 | 犯第11條1至4項行賄罪,情節輕微 |
| 偵查中自白+交出全部犯罪所得+查獲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 行求、期約、交付財物在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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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594
選項(D)是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之寬減規定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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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388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不用繳交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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