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對公務員行賄,構成行賄罪
(B)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對公務員行賄,並不構成行賄罪
(C)犯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D)犯行賄罪,情節輕微,而其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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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488), C(1653), D(327), E(0) #2332155
統計: A(56), B(4488), C(1653), D(327), E(0) #2332155
詳解 (共 8 筆)
#4110083
貪汙治罪條例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
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
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已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收,就請乙喝花酒、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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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788
第11條(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12條(情節輕微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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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473
此題有陷阱,貪汙治罪條例與刑法規定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公務員與行賄人的處罰規定不同
貪汙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與行賄人皆罰
刑法的不違背職務行賄→只罰公務員,不罰行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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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062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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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133
選項(C)說的不清不楚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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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675
(D) 犯行賄罪,情節輕微,而其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收賄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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