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駕車闖紅燈,被警查獲,甲拿出新臺幣 1,000 元,請警察免予開罰,但為警察所拒。甲之行為應以何罪論處?
(A)刑法上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B)刑法上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C)貪污治罪條例上違背職務之期約賄賂罪
(D)貪污治罪條例上違背職務之行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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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620), C(487), D(4046), E(0) #2350903

詳解 (共 8 筆)

#4088986

「行求」指的是行賄單方明白表示,想要透過金錢收買或提供不當利益等方式博取支持,在這階段,只算是單方意願的表示,對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期約」階段:對方接受條件,甚至開始討論如何操作

「交付」則是兩方承諾兌現後,實際交付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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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957
交付: 行賄人→(不正當利益)→ 受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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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755

「交付」是指行賄者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給與受賄者而言。用的方法是直接交付或間接交付都非所問。

「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行求對象的公務人員是否接受賄賂則不是犯罪的要件。

「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雙方意思已經一致,犯罪即告成立。

行求、期約與交付都是行賄的階段行為,階段中只要有一個行為完成,就成立了行賄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時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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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571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11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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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909

樓上的簡要圖很棒哦。有一個地方可能要修正。期約---其利益是尚未交付哦。有錯還請不吝指正,謝謝。: )

期約: 賄人&務員  (已講好條件+約定時間+尚未交付賄絡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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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134
補充最佳解 "期約" : 期約是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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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453
1.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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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623
甲不是公務人員 為什麼依貪汙治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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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96461
未解鎖
「交付」是指行賄者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給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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