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公務員甲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廠商賄賂新臺幣 50 萬元,經人檢舉並經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而得知上情,案發後警察約談時,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50 萬元,並因而查獲其他共同犯罪人乙,法律對甲有何減免刑責的規範?
(A)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B)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統計: A(1091), B(773), C(1558), D(3609), E(0) #2052524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
自首+錢 (繳交全部不法所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錢+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與共犯) 免除其刑
自白+錢 減輕其刑
自白+錢+人 減輕或免除其刑 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財物利益5萬元以下 減輕其刑
行賄人
自首 免除其刑
自白 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5萬元以下 減輕其刑
刑法172 (偽證、誣告自白減免)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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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八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為一直錯,於是整理一下(希望有幫到大家釐清,完整要件名稱麻煩參考樓上大大)
邏輯推想:
自首會得到更大的糖果,所以自首一定比自白獲得更好的減免刑責;
自白要得到像自首的減免刑責勢必要付出更多,但減免不太會超過自首,最多減輕或免除其刑。
排列組合如下:
(補充)
自首:
對於未發覺犯罪而願受裁判者。
自白
已發覺犯罪被訊(詢)問後說出。
*不成文規定。刑法法條刑罰沒寫「得」跟「應」,就是「應」
* 減輕或免除其刑這組減免,有的考題答案會只秀出「免除其刑」。注意。
破題:
刑法:有得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