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非公務員父親乙教唆當公務員之兒子甲侵占公用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公務員甲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公用財物罪
(B)乙構成刑法普通侵占罪之教唆犯
(C)乙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之教唆犯
(D)甲僅構成刑法上之普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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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6), B(991), C(5146), D(120), E(0) #2052523
統計: A(816), B(991), C(5146), D(120), E(0) #2052523
詳解 (共 10 筆)
#3564113
貪污治罪條例
第二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刑法第31條
正犯或共犯加工於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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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155
這題與上一題(第46題)不一樣的地方是~
第46題:非公務員乙與公務員甲“共同實行”犯罪。
第47題:非公務員乙“教唆”公務員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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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651
不具身份之人於特別法與普通法規定及純正與不純正身份犯之排列組合
A.貪污治罪條例:
§2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3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B.刑法〔正犯共犯與身份犯關係〕:
①不具身份之人加工、參與、協助
純正身份犯之罪(其特殊身份關係為犯罪成立要件)
➩以共同正犯、共犯論處,但得減輕。
②不具身份之人加工、參與、協助
不純正身份犯之罪(該罪任何人均可實施,但其特殊身份關係為加重、減輕要件)
➩科以通常之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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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259
我想是因為,《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所以從第三條:〝依本條例處斷〞
與第十九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以要加《刑法》第三十一條:〝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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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963
2樓,題目都說"教唆"了,當然就只有犯意30分的教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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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087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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