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地政人員甲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謀,明知無抵押設定之事實,卻於乙之土地登記資料中登載抵押權。下列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
(B)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犯罪
(C)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刑責
(D)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減輕其刑
統計: A(3741), B(523), C(83), D(916), E(0) #2436497
詳解 (共 9 筆)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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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
樓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
民眾甲於警詢筆錄中冒用其弟乙之名字應訊及簽名是否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刑法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之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供述,不生登載不實之問題,是以本案尚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惟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於筆錄簽名,已損及乙之權益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的正確性,應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
所以筆錄基本上是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4 地政人員甲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謀,明知無抵押設定之事實,卻於乙之土地登記資料中登載抵押權。 下列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刑法第31條第1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A)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O)
(B)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犯罪(X)
仍成立犯罪
(C)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刑責(X)
(D)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減輕其刑(X)
請問跟下面這題比較的差異在哪裡? 下面甲並沒有成立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阿
Q:甲於大賣場行竊,得手後被發覺遭警逮捕。於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員乙受不了甲的跪地哀求,乃示意甲於其製作筆錄時,可配合虛構事實,並由乙就該虛構事實為供述內容而記載於警詢筆錄。 【題組】10 承上題,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成立竊盜罪
(B)成立竊盜罪及偽造特種文書罪
(C)成立竊盜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成立竊盜罪及偽造公文書罪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五等法學大意(其他類科)#35446
答案:A
4F
雖然我不是三樓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7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丙跟乙父屬於旁系血親而不是直系血親,所以丙只能算犯普通罪
用常理想犯罪者基本上不會在筆錄上誠實
3F大大好:
可否幫我解說以下為何答案不是A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