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警員甲因其子於幼兒園與同學爭吵,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向園長乙恫稱:「我是警察,假如不交出欺負我兒子的人讓我帶回警局,我就把你押回警局」,乙拒絕之,甲怒而離去。甲所為應如何評價?
(A)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B)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
(C)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D)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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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83), C(642), D(4047), E(0) #2436500
統計: A(87), B(583), C(642), D(4047), E(0) #2436500
詳解 (共 5 筆)
#4450129
嘗試解題:
根據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加重其刑"的要件有三:
1.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甲利用巡邏之機會前往幼兒園
2.故意→甲恫嚇園長,明顯故意
3.犯本章(即瀆職罪章,包含貪汙、怠忽職守、洩密等)以外各罪→甲恫嚇失敗,犯強制罪未遂,而強制罪並不在瀆職罪章內
故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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