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下列何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有管收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
(B)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不執行刑罰
(C)公務員對於租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
(D)公務員犯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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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4), B(327), C(622), D(2938), E(0) #2455780
統計: A(1594), B(327), C(622), D(2938), E(0) #2455780
詳解 (共 6 筆)
#4305238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
所以依據這個原則,ABC都屬於刑法第134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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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436
上班犯普通人也能犯的罪
下班才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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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612
瀆職罪(第120~134條)
第 126 條
I.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I.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9 條
I.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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