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公務員犯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B)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 其刑
(C)警員甲於執行勤務時,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D)警員甲於下班後與乙發生口角,犯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統計: A(877), B(2164), C(701), D(434), E(0) #2909599
詳解 (共 10 筆)
(A) 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裁判字號:33 年上字第 666 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B) 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2437 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係因身分而成立,與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因公務有關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之情形相當,故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時,因有上開但書規定,不得再依同條前段加重其刑。
(C) 警員甲於執行勤務時,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第 134 條 (瀆職罪章)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D) 警員甲於下班後與乙發生口角,犯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第 134 條 (瀆職罪章)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
• 要件: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方法、故意、犯120~133以外之罪、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限定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A)非職務上
• (B)「213: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公務員的特別規定,不能依 134 加重刑責。
• (C)非假藉、權力機會方法、非故意
• (D)非職務上
因為書讀得不多,此題只會用純正身分犯的概念來想
∵公文書需有公務員身份才能製作,才有機會不實登載,∴不能說因為公務員不實登載,要加重其刑
選項A,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選項C,非故意。
選項D,非職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