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法第 130 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為過失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
(B)本條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
(C)本條為過失犯之規定
(D)本條為故意犯之規定
統計: A(609), B(707), C(283), D(1015), E(0) #3311405
詳解 (共 6 筆)

說明:
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本條為故意犯,而非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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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 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處罰原則上以故意為限,過失必須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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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刑法第 130 條並未明文規定處罰過失,且該條屬於瀆職罪章,而本章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顯然區分瀆職罪的故意犯與本章以外的過失,也與第121條到第123條的受賄罪及第131條的圖利罪等罪名有所區分,表示立法者有意區分不同職務犯罪態樣,並非所有情況都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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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刑法第 130 條應解釋為故意犯,即公務員必須明知並有意廢弛職務,且該廢弛職務行為與災害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二、本條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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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指刑法並未明文規定處罰特定不作為行為,但行為人基於法律規定、契約或危險前行為等原因,有作為義務,若其不作為而導致法益侵害,則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原本僅能以作為方式構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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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 刑法第 130 條規範的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法條中並未明文規定處罰不作為,而是處罰廢弛職務之行為,再而導致災害。此處廢弛職務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公務員對於災害的防範通常有作為義務(例如:防汛期間應巡視河堤、防範風災前應疏導交通等),若消極不作為,屬於不作為而廢弛職務,該當本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因此本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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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刑法第 130 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三、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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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條為過失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錯誤。 本條為故意犯,且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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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條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錯誤。 雖然刑法第 130 條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但本題問的是何者「正確」,(B) 選項只有說明了不作為犯的類型,但對於本罪是故意或過失則隻字未提,因此(B)選項並非完整而正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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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條為過失犯之規定:錯誤。 本條為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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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條為故意犯之規定:正確。 依據上述分析,本條為故意犯。
總結:
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屬於故意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因此,答案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