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理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B)本項須行為人在實際實行犯罪時具備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狀況
(C)現行立法模式,在學理上有稱為例外模式
(D)本項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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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2702), C(697), D(970), E(0) #2851593
統計: A(441), B(2702), C(697), D(970), E(0) #2851593
詳解 (共 10 筆)
#5296675
題幹:刑法第 19 條: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A)學理上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 原因自由行為:指原因設定階段處於具有行為能力或完全責任能力的狀態,卻故意或過失的自陷無行為能力或精神障礙,而於後階段達成法益侵害的結果。
253
0
#5316179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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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26348
(A)學理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B)本項須行為人在實際實行犯罪時具備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狀況
(C)現行立法模式,在學理上有稱為例外模式
(D)本項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況
沒背法條...只能找最不同的選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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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894
速解:責任能力包含行為時辨識力與控制力即精神狀態(原因自由行為) 與 年紀
(B) 本項須行為人在實際實行犯罪時具備完全行為責任能力自陷於精神障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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