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有關刑事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只能依照鑑定結果認定
(B)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只能依照鑑定結果認定
(C)行為人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
(D)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
統計: A(982), B(218), C(330), D(1847), E(0) #2796673
詳解 (共 8 筆)
47 下列有關刑事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只能依照鑑定結果認定(X)
從鐵路警察遭刺死案~由此案,就可知道~
第一審(嘉義地方法院):因被醫生鑑定為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及行為控制能力完全喪失,而判被告無罪。全國嘩然~~
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因嘉義地檢署提起抗告,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20]。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晚間8點做出裁定,鄭嫌維持新臺幣50萬交保,限制住居,並需遵守7項條件。嘉義地檢署不服裁定,二度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5月4日,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鄭嫌需於24小時內繳納新台幣100萬元,若無法及時具保仍繼續羈押。並於同日將全案卷證及被告移送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訊問鄭男後,認為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具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為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1]
檢察官抗告時言詞激烈,指稱精神鑑定為時過短且於速食店中進行,「簡直速食完成,十分輕佻!」主張「智商不足可以假裝」。媒體亦競開報導其看法,引發大量對精神鑑定的負面意見。唯據事後瞭解,鑑定時間非醫師所能左右,須配合司法系統之時程與人力安排。本案廣受曯目,司法系統將時間壓力與可否教化之判斷轉嫁予醫師,醫師不得不於既有時程之外於速食店中加班進行,以求速決。[
2021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宣判,認定鄭嫌雖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及行為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惟未達完全喪失程度,原審判決顯有違誤,改判有期徒刑17年,刑滿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2][21]
2021年6月23日,有期徒刑17年,全案定讞。
結論:醫生鑑定最後~還是被第二審法官認定否決!!
(B)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只能依照鑑定結果認定(X)
一個正常人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法院是不會找醫生鑑定的,法官自己依職權自由心證認定就可以了!
(C)行為人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X)
每個殺人犯都說自己有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可以不罰,但真的可能不罰嗎??法官當然還是要先找專門精神科醫生來鑑定,最後再自己依職權自由心證判定。
刑法第19條
(D)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O)
一個正常人沒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法院是不會找醫生鑑定的,法官自己依職權自由心證認定就可以了!
鑑定報告原則上是傳聞證據,對於法院之審判並無拘束力,法院仍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而為心證。
3 F,答案 A 的 處於要改成非處於吧
D 不是就答案了XD
(D) 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