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刑法第 62 條所定自首之規定,其中關於「未發覺之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發覺犯罪事實一項,即非屬未發覺之罪
(B)只要發覺犯罪行為人一項,即非屬未發覺之罪
(C)如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二項,即屬已發覺之罪
(D)雖已懷疑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但在兩者尚未完全具體明確之前,仍屬未發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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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253), C(1575), D(696), E(0) #2822203
統計: A(366), B(253), C(1575), D(696), E(0) #2822203
詳解 (共 8 筆)
#5270198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150號裁判: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為法定減輕之一。所謂犯罪未發覺,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人為誰,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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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094
私解:發覺 = 知悉 = 嫌疑,其人其事(不用達到具體確知,但至少存在客觀事實)。
刑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 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 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
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 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 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 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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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62 條所定自首之規定,其中關於「未發覺之罪」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只要發覺犯罪事實一項,即非屬未發覺之罪 ~需其人+其事,嫌疑犯 + 犯罪現場
(B) 只要發覺犯罪行為人一項,即非屬未發覺之罪 ~需其人+其事,嫌疑犯 + 犯罪現場
(C) 如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二項,即屬已發覺之罪
(D) 雖已懷疑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但在兩者尚未完全具體明確之前,仍屬未已發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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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894
44 下列關於刑法上自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B)於警察發覺犯罪後,承認犯行,仍得依自首減輕其刑
(C)經共犯向警察供出共同犯罪後,坦承犯行,仍屬於自首,得減輕其刑
(D)檢察官偵查中否認犯罪,後來因為檢察官查到新證據,而坦承犯行,仍得依自首減輕其刑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8 年 - 108 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76851
答案:A
18 下列何種情形,甲符合刑法第 62 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A)甲犯罪後,主動打電話至警局說明自己犯罪事實,但隱匿行蹤
(B)甲犯罪後,撥打 119 請求派員救護被害人,嗣向醫院值班人員說明自己的犯罪事實與身分
(C)甲駕車過失撞傷行人,經路人向勤務指揮中心報案,員警到場後,發現甲留在現場且自己承認為肇事 者,嗣後並接受裁判
(D)甲持有制式手槍之事實已為員警依合法通訊監察得知,於員警持檢察官拘票到場執行拘提時,甲即主 動坦承持有制式手槍事實,並報繳制式手槍一支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07 年 - 107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三等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71949
答案:C
答案:A
18 下列何種情形,甲符合刑法第 62 條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A)甲犯罪後,主動打電話至警局說明自己犯罪事實,但隱匿行蹤
(B)甲犯罪後,撥打 119 請求派員救護被害人,嗣向醫院值班人員說明自己的犯罪事實與身分
(C)甲駕車過失撞傷行人,經路人向勤務指揮中心報案,員警到場後,發現甲留在現場且自己承認為肇事 者,嗣後並接受裁判
(D)甲持有制式手槍之事實已為員警依合法通訊監察得知,於員警持檢察官拘票到場執行拘提時,甲即主 動坦承持有制式手槍事實,並報繳制式手槍一支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07 年 - 107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三等 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71949
答案:C
47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首必減輕其刑
(B)自首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C)自首可請人代理向警察機關為之
(D)通緝犯自行投案,不是自首
(A)自首必減輕其刑
(B)自首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C)自首可請人代理向警察機關為之
(D)通緝犯自行投案,不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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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245
自首的要件:
- 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 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 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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