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新聞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聞自由應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
(B)新聞採訪行為屬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
(C)除新聞記者以外,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 新聞採訪行為亦受新聞自由所保障
(D)限制跟追人行動自由之規定,雖對新聞採訪行為造成限制,惟如其係為追求重要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 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比例原則無違
統計: A(332), B(172), C(481), D(1639), E(0) #2822161
詳解 (共 7 筆)
釋字689
社維法89條2款對跟追人之限制與比例原則
| 限制對象 | 限制之行為 | 限制與目的間關聯 |
| 一般跟追人 | 所限制者為依社會通念不能容忍之跟追行為例如: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行為。 |
合理關聯 |
| 新聞採訪者 | (一)若跟追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為追求重要公益得限制新聞採訪者跟追 | 限制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與憲法23比例原則無違 |
| (二)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說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 | 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不在處罰之列。 |
速解:
合理關聯 =>常見於 工作時間、地點,比 如藥師從事工作地點之職業自由。
實質關聯 => 多見於自由限制,比如813強制工作、799強制治療等等
補充有關釋字689試題:
2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聞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
(B)新聞採訪行為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C)新聞採訪自由保障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非一般人民所享有
(D)新聞事實具有一定公益性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A)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之機會
(B)警察機關就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經勸阻而不聽者,須由法官核定後,始得裁罰跟追人
(C)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
(D)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之權利
普考◆法學知識- 108 年 - 108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77424
答案:B
(A)憲法第 11條新聞採訪自由
(B)憲法第 15條工作權
(C)憲法平等原則
(D)憲法比例原則
(A)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B)個人公共場域中應享有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 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C)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屬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 所牴觸
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109 年 - 109 交通事業鐵路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92643
答案:D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一)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法律明確性) (二)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 (三)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這題是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新聞自由,哪個選項錯誤?」
我們逐項來看,並補充解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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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聞自由應受憲法第11條保障
✅ 正確。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即屬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延伸,確實受此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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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聞採訪行為屬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
✅ 正確。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89號,大法官認為新聞自由不僅包括報導與發表,也涵蓋為了報導所進行的「採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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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新聞記者以外,一般人為提供新聞價值之資訊亦受新聞自由保障
✅ 正確。
釋字第689號指出,新聞自由不僅保障新聞工作者,也保障一般人參與新聞傳播、揭露公共事務的行為,尤其是促進公共討論與監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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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限制跟追人行動自由之規定,只要有合理關聯與比例原則即無違憲
❌ 錯誤。
雖然比例原則是基本要求,但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中指出:
新聞採訪雖受保障,但**若干採訪手段(如跟拍、跟監等)已嚴重侵害他人隱私與人格權,即使有公共利益目的,也可能違憲**。
因此不能僅以「合乎比例原則」就推定合憲,而是要非常嚴格審查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是否達到「必要性」與「最小侵害」等更嚴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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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確答案是:**(D)**
你原本選的是 **(C)**,但其實 (C) 是正確的唷,反而 (D) 在比例原則的適用上太寬鬆,與釋字689的嚴格標準有出入,所以才被判定為錯誤選項。可以記得:**新聞自由雖受保障,但不是無限制的,特別是當涉及他人權益時,要更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