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遣送出境前之強制收容屬於人民身體自由之剝奪,收容事由應以法律直接規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B)基於防疫目的之強制隔離,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
(C)「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規定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D)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始符憲法第8條之意旨
統計: A(588), B(1914), C(930), D(2840), E(0) #2592960
詳解 (共 10 筆)
(D) 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始符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 應由移民署為之,最長不得逾十五日;暫予收容屆滿前,若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留必要 or 延長收容,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釋字708)
更正B是J690 少打一個數字
釋字710號
一、兩岸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逕行強制出境、同條第 2 項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均違憲。理由:
(一)經合法許可入境之大陸人民,其遷徙自由應受保障;如強制出境,應踐行正當程序。
(二)第 18 條第 1 項逕行強制出境未予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申辯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三)同條第 2 項之暫予收容:
1.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之意旨,亦未明定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 為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未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
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過度剝奪人身自由之虞,與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均有違背。
二、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強制出境辦法第 5 條規定其事由卻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應至遲於屆 2 年時失效。
to Fan Ying Liao
釋字443層級化法律保留=規範密度理論(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應考慮規範對象、內容、法益本身、其所受限制之輕重等因素)
(1)憲法保留:憲法§8針對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2)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由法律自行規定,如剝奪人民生命、釋字474:時效制度、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掉到第三層,如釋字522:允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對刑事法律為補充規定。
(3)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自行規定或授權法規命令訂定,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限制、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之就學貸款、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4)非屬法律保留範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如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給付行政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等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