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身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遣送出境前之強制收容屬於人民身體自由之剝奪,收容事由應以法律直接規定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B)基於防疫目的之強制隔離,已屬人身自由之剝奪
(C)「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規定屬於憲法保留事項
(D)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始符憲法第8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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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1914), C(930), D(2840), E(0) #2592960

詳解 (共 10 筆)

#4647010

(D) 遣送出境前之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始符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 應由移民署為之,最長不得逾十五日;暫予收容屆滿前,若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留必要 or 延長收容,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釋字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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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6286

更正B是J690 少打一個數字610f597f5293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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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981
破題:強制收容、強制隔離-->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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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505

釋字710號

一、兩岸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逕行強制出境、同條第 2 項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均違憲。理由:
(一)經合法許可入境之大陸人民,其遷徙自由應受保障;如強制出境,應踐行正當程序。
(二)第 18 條第 1 項逕行強制出境未予合法入境之大陸人民申辯機會,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三)同條第 2 項之暫予收容:
1.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之意旨,亦未明定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 為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未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
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過度剝奪人身自由之虞,與憲法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意旨,均有違背。
二、暫予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強制出境辦法第 5 條規定其事由卻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應至遲於屆 2 年時失效。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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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5724
請問(B)是J690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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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636
解釋字號: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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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198
(A)釋字710號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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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145
  B--釋字第 6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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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5666

to Fan Ying Liao

釋字443層級化法律保留=規範密度理論(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應考慮規範對象、內容、法益本身、其所受限制之輕重等因素)

(1)憲法保留:憲法§8針對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2)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由法律自行規定,如剝奪人民生命、釋字474:時效制度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掉到第三層,如釋字522:允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刑事法律為補充規定。

(3)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自行規定或授權法規命令訂定,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限制、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之就學貸款、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4)非屬法律保留範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如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給付行政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等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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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02
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 惟刑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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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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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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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5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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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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