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
(B)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C)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D)國家對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22), B(1244), C(713), D(1262), E(0) #2436464

詳解 (共 10 筆)

#4227645

釋字第649號解釋 理由書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293
2
#4236537


節錄部分釋字第649號


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113
0
#424537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
書於理由書第四段第二句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答案(B)可參照第三句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答案(C)可參照第四句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以上可知B、C所限制皆無關從事職業之地點。故選A

81
1
#5155290

釋字 649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

-----------------------------------

我的結論:客觀上來說,視障者工作絕實屬特別重要,但仍就是少數族群,不應該影響主觀上,有意願且能夠有相當技術的非視障者之工作權,這類人可能佔大多數。

-----------------------------------


破題-我的白話:

公共利益層級化:  盲(客觀) > 學歷(主觀) > 地點(其它)

1.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客觀條件限制,想要成為視障者並非努力就能達成。

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2.重要公共利益:主觀條件限制,努力就能達成。

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3.一般公共利益

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可以適當限制。

59
0
#4477010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O)

釋字649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B)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始屬正當(X)

重要公共利益,不是重大公共利益

釋字649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始屬正當(X)

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不是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 

釋字649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D)國家對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得以法律限制(X)

釋字649號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可以)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35
1
#4427026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
(共 2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5019220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4258338
應該說,除釋字649號外,應與584號做...
(共 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521166
什麼非不得予== 可以不要在那邊饒口嗎
誰能解釋非不得予是誰意思嗚嗚 感謝
2
0
#5375834

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方法及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童工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而雇主僱用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以及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另外,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

其中不太確定「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是否算是從事職業之方法?
0
0

私人筆記 (共 8 筆)

私人筆記#2697375
未解鎖
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一般...
(共 1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1
私人筆記#2603772
未解鎖
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1.關於從...
(共 2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5597407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4011359
未解鎖
(一)依釋字第649號理由書之節錄:「又...
(共 4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4688476
未解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2641606
未解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
(共 2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私人筆記#2641409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2508122
未解鎖
釋字第649號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
(共 3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