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
(B)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C)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D)國家對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
統計: A(2322), B(1244), C(713), D(1262), E(0) #2436464
詳解 (共 10 筆)
參 釋字第649號解釋 理由書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節錄部分釋字第649號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
書於理由書第四段第二句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答案(B)可參照第三句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答案(C)可參照第四句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以上可知B、C所限制皆無關從事職業之地點。故選A
釋字 649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我的結論:客觀上來說,視障者工作絕實屬特別重要,但仍就是少數族群,不應該影響主觀上,有意願且能夠有相當技術的非視障者之工作權,這類人可能佔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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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我的白話:
公共利益層級化: 盲(客觀) > 學歷(主觀) > 地點(其它)
1.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客觀條件限制,想要成為視障者並非努力就能達成。
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2.重要公共利益:主觀條件限制,努力就能達成。
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3.一般公共利益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O)
釋字649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B)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始屬正當(X)
是重要公共利益,不是重大公共利益
釋字649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始屬正當(X)
是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不是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
釋字649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D)國家對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X)
釋字649號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可以)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誰能解釋非不得予是誰意思嗚嗚 感謝
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方法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