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之制定、修正致影響人民權益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立法者所得採取的相關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以法律明定過渡條款
(B)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
(C)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
(D)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之適用範圍
統計: A(200), B(618), C(598), D(2123), E(0) #2573493
詳解 (共 6 筆)
釋字620:
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
之需求,而為法律之制定、修正或廢止,難免影響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
位。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立法者審酌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
目的,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如根據
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
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
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
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
成要件事實等(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
十四條之二規定參照),惟其內容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20
粽合釋字 J525及J620
信賴保護原則 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
定定特別規定也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
——明定過渡條款、適度排除、延緩新法適用
——合理補救措施(明訂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
釋字620
惟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範圍,例如(A)明定過渡條款,(B)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如(C)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應分段適用於同一構成要件事實等(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參照),惟其內容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是除非立法者另設「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前擴張其效力;或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否則(D)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之時間效力範圍之義務,尚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至立法者如應設而未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即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而顯然構成法律之漏洞者,基於憲法上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之要求,司法機關於法律容許漏洞補充之範圍內,即應考量如何補充合理之過渡條款,惟亦須符合以漏洞補充合理過渡條款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