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法規之修正,若對人民更為不利者,應規定過渡條款,係基於下列何者之考量?
(A)法之明確性
(B)法律保留
(C)信賴保護
(D)不當聯結之禁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8), B(791), C(7770), D(273), E(0) #1982588
統計: A(258), B(791), C(7770), D(273), E(0) #1982588
詳解 (共 8 筆)
#3719004
釋字第525 號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
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
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
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
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
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
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
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54
0
#3700112
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且依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要者,應制定過渡條款
24
0
#3719009
信賴保護原則最先由德國等大陸法系行政法學者提出,後為立法所接受,現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上一項重要原則,對完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肇始於德國行政法院判例,後經日本及臺灣等的效仿、繼受與發展,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依據該原則進行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的安定性、實現實質的法治行政方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代福利國家中,國家和人民之間應該存在信賴關係,公民必須信任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則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可預測性便會遭到破壞。當公民信賴行政行為,並且這種信賴值得保護時,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①該行政行為受到存續保護而不得任意撤廢,如出於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必須撤廢該行政行為時,也應給予相對人相應的補償,此為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基本涵義。
16
0
#7288283
行政法規的修改若對人民產生更不利的影響,應該制定過渡條款或採取補救措施,這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考量。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