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信賴保護原則於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者,授益行政處分仍得撤銷
(B)因公益需要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一律應給與受益人損失補償
(C)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變更亦有適用
(D)人民以詐欺、脅迫使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
統計: A(1224), B(4611), C(391), D(286), E(0) #2064317
詳解 (共 10 筆)
信賴保護原則於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者,授益行政處分仍得撤銷
(B)因公益需要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一律應給與受益人損失補償(X)<<<<參如下要件:符合者;才能給予受益人損失補償。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C)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變更亦有適用
(D)人民以詐欺、脅迫使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
訴願法第 80 條
Ⅰ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撤銷: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反面解釋: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者,授益行政處分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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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上榜 大二上 (2020/01/23) 0
「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者」有人能解釋這句話嗎?? 看了很久還是看不懂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國家先做了一個行政行為,後來再做了另外一個行政行為而改變了先前原本的法律秩序,此時人民因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了一些處置,此時應該對人民因為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投資的時間、金錢、心力加以保障。
回12F
感覺你的斷句是「一律應給予受益人」「損失補償」,所以會有那樣的疑問~
可能斷句應該是「一律應給予」「受益人損失補償」。所以撤銷受益行政處分,才要先看是不是符合要件,符合要件才能獲得稱作「受益人損失補償」的補償。
(不確定是不是這樣,我的法學非常不扎實,都是倚靠廣大摩友們的無私分享,所以只能做這樣的推論><)
按照最佳解的講法B選項的受益人,不是應該已經"被評估"為可受補償的受益人,才叫受益人嗎?
還是有的受益人符合資格可有補償,有的不符合資格,那還叫受益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