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信賴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若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大於公益,即不得撤銷對其授益之行政處分
(B)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因公益遭受損失時,基於公益原則,無須給予補償
(C)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之信賴利益,得於相關法規中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D)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統計: A(494), B(5933), C(236), D(459), E(0) #2128504
詳解 (共 8 筆)
釋字第525 號解釋(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
解釋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
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A)(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第120條及第126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
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
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
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B),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
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C),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
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
(D),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
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D)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A選項嚴格來說也不對,原法條是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等於是兩個條件皆具備才符合,把二條件拆開了,就是條件不完全。
但近年的考試好像有這個趨勢,很喜歡把法條直接這樣拆解,也不管意義是否受到影響,就是要考生不能用刪去法來判斷,必須精準找到最正確的那個選項......
信賴保護:
Q.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對於信賴保護原則未設有明文規定
(B)信賴保護原則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不適用於行政法規之廢止
(C)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其失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D)人民向行政機關故意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而導致權益受損者,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
Q.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
(B)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
(C)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
(D)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均應給予信賴保護
釋字717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Q.商品檢驗主管機關甲告知人民乙,其所產製之產品不在法定應檢驗之商品項目內。惟嗣後甲復以乙所販售之同項商品未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取得商品檢驗合格證書為由,課處罰鍰。甲之行為最可能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處罰法定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B)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因公益遭受損失時,基於公益原則,無須給予補償
這如果對就很可怕了,因為只要基於公益,你家的房子、土地、車子等等都可以無條件被政府徵收,這比共產黨還可怕
同2F
法條背得仔細,眼尖看出(A)選項沒抄完整,猶豫要不要選
還好(B)錯得太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