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為法治國原則
(B)法規適用對象單純之主觀願望或期待,應受保護
(C)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D)如人民提供不正確資料作為公權力行使依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統計: A(393), B(6932), C(143), D(1063), E(0) #2353843
詳解 (共 8 筆)
釋字第525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D選項);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B選項,不在保護範圍)。
理由書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A選項)。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C選項),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整理
應給予信賴保護:
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
無信賴保護適用: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願望或期待」並不足以構成信賴保護的要件,因為期待本身可能主觀、不具合法性或正當性,而不一定符合信賴保護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