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
(A)國家機關擬廢止法規範時,應考慮訂定過渡條款
(B)國家機關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C) 國家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不應將與該行政處分目的無關的要素列入考慮
(D)國家機關應公平對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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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05), B(332), C(450), D(248), E(0) #198016

詳解 (共 5 筆)

#504484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釋字第 5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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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496
信賴保護原則→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訂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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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59

下列何者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
(A)國家機關擬廢止法規範時,應考慮訂定過渡條款

法秩原則下位原則中的信賴保護原則。依據法規而為的行政處分,因時代遞嬗在公益與權利之間以比例原則為內在界線而制定過渡條款,也許是合理的補償以及訂定特定時間施行(例如憲法訴訟法三年後施行)。綜上所述,在舊法、舊法轉換新法期程、新法等三者時間區間皆能「使人民對於法律的確信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之法律位階最高指導原則或謂絕對權(對世權)。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B)國家機關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比例原則下位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又謂合目的性原則等。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C) 國家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不應將與該行政處分目的無關的要素列入考慮

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D)國家機關應公平對待人民

公平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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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102
26 關於行政法規之廢止與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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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擬廢止法規範時,應考慮訂定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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