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爭議案件之審議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提起民事訴訟
(B)申請國家賠償
(C)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提出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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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5), B(20), C(2669), D(305), E(0) #198023

詳解 (共 7 筆)

#22860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務,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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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470
審議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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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41

A是指全民健保局和醫院或特約醫療機構才是行政契約

題指全民健保局和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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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276
而且行政契約是一般給付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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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63


選A錯在哪呢?

全民健康保險不是政府和私人團體簽訂的屬於行政契約嗎?

怎麼不是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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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89

謝謝~含淚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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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313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6 條
1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3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5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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