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A)行政法規之廢止
(B)依法律規定廢止授益處分
(C)行政處分之撤銷
(D)負擔之事後追加
統計: A(747), B(1985), C(797), D(2264), E(0) #2022071
詳解 (共 10 筆)
行程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 法規淮許廢止者。( 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
二、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
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25 下列何者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A)行政法規之廢止~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525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A)。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B)依法律規定廢止授益處分~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法安定性原則、一為信賴保護原則。合法之授益處分對人民有利,必且亦具備合法性,原則上不應將其廢止,除非有法所明文得廢止之例外情形,始得為之(B),並且亦應保障人民對其之信賴。
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法規准許廢止者。(B)( 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D)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6)前述(1)(2)(3)之情形,皆為當事人可得預見未來行政處分會遭廢止之情形,故應非得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僅(4)(5)之情形得主張損失之補償,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C)行政處分之撤銷~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D)負擔之事後追加~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D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