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基本權利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8條規定中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B)非屬憲法保留之各種自由及權利,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C)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得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之方式為之
(D)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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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151), C(3965), D(541), E(0) #2436463
統計: A(636), B(151), C(3965), D(541), E(0) #2436463
詳解 (共 4 筆)
#4233229
釋字第443號
理由書 第一段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10 依憲法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基本權利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8條規定中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B)非屬憲法保留之各種自由及權利,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C)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得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之方式為之
→ 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D)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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