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隱私權保障之範圍?
(A)免於國家無特定目的而強制蒐集人民指紋之權利
(B)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之權利
(C)於公共場所免於受到他人短暫注視之權利
(D)於公共場所免於警察任意盤查之權利
統計: A(202), B(155), C(9071), D(993), E(0) #1928060
詳解 (共 8 筆)
(A)(B)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D)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A)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釋字603號)
(B)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釋字603號)
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釋字第756號)
(C) 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領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釋字第689號)
(D)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釋字第535號)
(B) 釋字第756號 【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任意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631號解釋參照)。
(B) 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之權利
(C) 於公共場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D) 於公共場所免於警察任意盤查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