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秘密通訊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
(B)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除及於通訊內容之事項,亦包括通訊方式之事項
(C)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監察院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D)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檢察總長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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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7791), C(762), D(807), E(0) #1928063
統計: A(373), B(7791), C(762), D(807), E(0) #1928063
詳解 (共 10 筆)
#3153290
(A)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B)(C)(D)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
摘錄如下: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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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9007
監聽票是絕對法官制 就算是緊急也要事後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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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749
釋字第 631 號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摘錄如下: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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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249
(A) 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2條)
(C) 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相對法官保留)
(D) 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相對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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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932
(A)
憲法第12條 :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B)
大法官釋字631號 : 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其中包含通訊內容以及通訊方式。
(C)(D)
絕對法官保留(無論如何只有法官可以開) : 羈押票、鑑定留置票
相對法官保留(只有法官可以開,但急迫情事檢察官可以先做必要處分) : 搜索票、限制書、監聽票
二分模式(偵查中-檢察官開 / 審判中-法官開) : 傳票、拘票、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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